2、在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前,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应结合矿种特点、勘查工作区实际情况以及勘查投资人的具体要求(供矿山建设设计的报告还应听取矿山设计单位意见),以本标准所附提纲为基础进行增减、取舍,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送勘查投资人批准。批准后的报告提纲在使用中如须作重大变动,应将变动后的提纲送勘查投资人审核同意。
3、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根据批准的报告编写提纲组织编写工作,应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报告编写按时完成。报告编写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需研究的各类问题,应及时组织讨论,统一认识,将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在报告中,但属于学术上的不同观点不需在报告中论述。
4、地质勘查报告应由报告正文、附图、附表、附件组成。矿业权人为保守商业秘密或适应政府的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需要,可酌情将正文内容合理分册编写,每册单独装订。
5、地质勘查报告名称统一为××省(市、自治区)××县(市、旗或矿田、煤田)××矿区(矿段、井田)××矿(指矿种名称)××(勘查阶段名称)报告。报告附图的图式、图例、比例尺等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6、勘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资料,由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组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立卷归档。
地质勘查报告按照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规定,经初审后送交评审认定,并由报告编写技术负责人按照评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对报告的修改。评审认定后复制的报告,按照政府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规定进行汇交。
7、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认定后,应将评审认定文件作为附件附于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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